A4:清徐*专版总第2563期 >2013-09-18编印

清徐县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2013年第一期
刊发日期:2013-09-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将2013年4月底前认定的非正常户公告如下:
  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未达到两年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我局将按规定分批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三、第一批注销的非正常户为认定超过两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①认定非正常状态为两年以上,即最后认定日期在2011年4月31日以前;
  ②没有欠缴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结存未验销发票;
  ③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④法人(负责人)在我局没有办理其他正常税务登记。
  其注销后发现的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清徐县地方税务局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