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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刊发日期:2013-08-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人社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 -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关于过渡期安排
  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