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日,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定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等8类困难群众可申请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给予一定标准救助。
需要医疗救助的困难人群,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个人救助申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低保户出具社区(村委会)低保户信息表,城市“三无”人员出具社区证明,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出具优待抚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治疗费结算单、诊断病历、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赔付金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根据核定的金额以季度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