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等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正式开始施行。从此后,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法规——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案例——
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原告储某的诉请,规定其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其中,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判决还规定,若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还规定了时间和次数,如此细致的判决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判决能执行得下去吗?“这是一个尝试,任何条文的实际效果都需要司法实践来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说,该院进行的首例“常回家看看”判决实质是要直面一个司法困局,即如何支持精神赡养之诉。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规定得不具体,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不作为,精神赡养不应成为老年人的稀缺的权利。
也有人产生疑问——法律越发丰满却难掩现实的骨感。在外地就业和生活的子女,多数还是有孝心的,但很可能一年只有春节才能回家一次,平时每周都给老人打电话,每个月还给家里寄生活费,这是不是就算“不经常”、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说一个月回家一次才算得上经常的话,对两地交通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上班族而言,也几乎没有可行性。法律可以强制要求子女赡养和探望老人,现状却仍难让游子们迈开回家的脚步。
背景——
老龄化到来催生立法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相关专业人士透露,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释法——
惩罚后果不来自法律
法律界人士表示,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导而非惩罚。
对于看望的频率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也不现实,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相关人员曾经对养老院的老人进行过调查,子女探望的频率平均每周一次,这可以说是大家对“经常”的一种普遍理解。“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
司法界专业人士认为,在司法时间中,“经常”作为标准并不会有什么操作难题。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
虽然法律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这有法无罚的条文如何执行呢?业界人士表示:“对于不孝敬老人的后果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惩罚,不经常看望问候父母,伤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这才是最大的惩罚。”
新闻延伸——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