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乡镇*街道总第2531期 >2013-07-05编印

关于建立太原市货物运输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刊发日期:2013-07-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局北城管理所、建北管理所、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搞好货物源头监管,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行为和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辆行为。
  三、“黑名单”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治理超限超载行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下,对辖区经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派驻或巡查的运政人员要按照《太原市运管机构治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巡查记录表》、《太原市运管机构治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驻站登记台帐》及《太原市运管机构治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抄告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归档,对超限超载的外地籍车辆及时抄告,对收到外地市的抄告通知书做出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处理的处理程序: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抄告通知书》并附行政处罚文书的形式每周汇总报市运管局治超办,由市运管局治超办将车辆从业人员违规情况进行登记,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交由市运管局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记入从业人员违章档案。
  五、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处理的内容包括: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发现一台次,由县级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发现两台次,由县级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严重警告;对一年内超限超载3台次(含)以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六、各县级运管机构要将治超查处工作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举报监督箱,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运管机构在治理查处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行为,一经查实也要列入“黑名单”中,并依法处理。
  八、举报(投诉)电话:96566                               0351—7229131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