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503期 >2013-04-26编印

清徐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3-04-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改进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防止公车私用及奢侈浪费现象,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如下管理办法。
  一、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连休日,公务用车统一封存。因公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统一审批,报县纪委备案。
  二、周六、周日公务用车原则上停放单位。因公使用要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三、不准将公务车辆用于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子女上下学、学习驾驶、逛街购物、婚丧嫁娶等。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准停放在消费娱乐场所、饭店、学校、风景区等场所。
  五、公务车辆使用人和驾驶员要杜绝无证驾驶、酒驾及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六、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部门监督,按照规定受理举报。
  对违反六条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员,县纪委将严肃查处,并设立举报电话5732018、5722217,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