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全面、依法、足额、规范地征收排污费,县环保局认真做好2013年排污单位年检工作,此次排污单位年检工作将从3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
年检要求,已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年检,携带排污许可证副本、年检申请、2012年的监测报告和交纳排污费的凭证,由所在大队或乡镇环境监察所签注意见后办理年检手续;对于持有《排放污染物登记证》的企业:要带登记证副本、乡镇环境监察所年检审核表、企业年检申请(签注乡镇环保站意见)、2012年监测报告和交纳排污费的凭证并结合《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进行年检。年检后的《排放污染物登记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底。
县环保局要求各排污企业要按要求、按时进行年检,逾期未检将吊、扣有关环保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