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遏制违法挖山取土采石行为,防止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挖山取土采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县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非法挖山取土采石,已在非法挖山取土采石的,必须立即停止。
二、已滞留取土、采石点的挖山取土机械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清理,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严厉查处,并查扣非法挖山取土机械。
三、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告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