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4.5元的脸盆,交款时扫描条形码却显示6元,收款员说应以条形码价格为准,这属于价格欺诈吗?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郭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在一家日化超市购物时的遭遇。
据郭女士介绍,当天她想在超市购买一个脸盆,经过仔细挑选,她选择了一个标价为4.5元的脸盆。到收款处交钱时,收银员扫描脸盆上的条形码,显示的价格却是6元,比标价多了1.5元。“当时我就与收银员理论起来,因为在脸盆的货物标签上用圆珠笔清晰地写着‘4.5元’的字样,可是收银员却说店内商品以条形码价格为准。”郭女士表示,如果当时购买的东西多,或者不注意价格,就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她对商家的这种做法很反感,并想讨个说法。
针对郭女士的遭遇,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郭女士的遭遇,该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由于该商品的标价与扫描条形码价格不符,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吸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果群众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拨打县物价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维权。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