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县域*采风总第2465期 >2013-01-20编印

我县公积金比例由10%调整为12% 
刊发日期:2013-01-20 阅读次数: 作者:财讯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为了加强对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将从2013年1月份起,调高在职财拨人员公积金比例,财政负担部分由原来的10%调整为12%;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应发工资总额的6%计提。个人增资部分也全部纳入公积金基数。
  调整基数及调高比例后,财政负担部分人均支出由原来的213元/人/月增长到292元/人/月,人均增长79元/月。
  这是我县继2010年12月调高公积金比例后的又一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