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汲取晋中市寿阳县"11·23"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7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经营使用瓶装液化气、生产、储存、输运、经营、使用燃气的单位。重点为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存储、销售、输送燃气的企业、厂矿、商场、市场等;采用燃气采暖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的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禁止火锅店、餐厅直接使用瓶装液化气加热;
(二)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
(三)禁止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无证经营者提供的瓶装液化气;
(四)凡是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停业整改;
(五)凡是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饭店、餐馆、人员密集场所等一律进行整改;
(六)凡是非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依法取谛并依法处罚;
(七)凡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一律挂牌督办;
(八)所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装置;
(九)所有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必须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和灶具自动切断阀;
(十)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淘汰;
(十一)所有销售的燃气器具没有《准许证》或未列入太原市准销目录内的燃气器具一律没收。
三、职责分工
住建局:负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开展对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城市输配管网设施设备以及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局:负责组织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开展对液化石油气罐车、天然气长管拖车的安全检查;组织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特别是对全县使用燃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燃气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重点开展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天然气充装站的检查以及瓶装液化气罐的检验。
安监局: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落实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健全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抢险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效率。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科学安全使用燃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四、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特别是对于提供重要安全隐患线索,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重奖。
举报电话:5971461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3111008096(张和平)
特此通告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