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孔村村委会向我局申请注销孔村供销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清集建(村)字第50711004号)经研究同意注销此证。
土地使用权者孔村供销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清集建(村)字第5071100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25平方米),土地用途:服务。土地座落:清源镇孔村,四至为东至:大街;南至:修配厂;西至:修配厂;北至:大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1条之规定予以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清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