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公告*公示总第2424期 >2012-10-17编印

查安全隐患请人民监督
医疗药品安全隐患
刊发日期:2012-10-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所有药品都必须从正规药品批发企业进货,如果发现骑自行车等上门送货的现象,请马上打电话,食药局将核实其身份渠道是否合法。
  ◆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疫苗、终止妊娠药品(即打胎药)、精神药品,如果发现药店销售这些药品就可以举报。
  ◆消费者如果在药店购买到假药、过期药品、禁止销售的药品、发霉变质的中药饮片等假劣药品,请保存好购药发票,马上打举报电话,食药局将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