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清徐*乡镇总第2415期 >2012-09-21编印

清风徐来廉花开
刊发日期:2012-09-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县监察局清徐报社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