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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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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用气“四”不准(上)
刊发日期:2012-08-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①不准擅自增加、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如需变动(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企业同意。②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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