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太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四条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根据举报事实相关情况,举报分为以下级别:(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
第十条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二)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三)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四)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违反本办法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