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融媒网首页
PDF版
下一版
上一版
A3:公告*信息
总第2369期 >
2012-06-06
编印
返回阅读
|
视觉导航
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燃气用户依法享有的权利
刊发日期:2012-06-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知情权。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投诉权。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内予以处理。
此外,《条例》赋予用户提前获知燃气断供及更改信息,在燃气价格上有发言权等权利。与《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比,《条例》更强调燃气企业的服务功能和用户应有权益。
复制链接
下一篇
上一篇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