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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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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燃气用户禁止以下行为
刊发日期:2012-05-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①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②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④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⑥盗用燃气;
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②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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