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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清徐*专题
总第2363期 >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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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徐来廉花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刊发日期:2012-05-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县纪委县监察局清徐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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