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县近年来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日前,我县又出台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十不准”规定。“十不准”规定:一是不准白条入账,采购物品、工程结算等必须使用正规发票;二是不准大额支付现金,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或转账(电汇)等方式支付;三是不准坐收坐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四是不准白条顶库,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5000元以下;五是不准个人垫付,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垫付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垫付人和村委会签订垫付协议,垫付款项应及时记入个人往来;六是不准随意借款,工程项目预付款必须有合同、协议、预算方案等,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收款票据;七是不准超规定结账,现金结账余额必须控制在1000元以下;八是不准违规招待,必须取消一般性招待费;九是不准违规报账,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等规定操作;十是不准随意更换财务人员,更换联村会计、报账员必须报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马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