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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清徐*乡镇
总第2360期 >
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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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徐来廉花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刊发日期:2012-05-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县纪委县监察局清徐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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