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景区景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日常检查。
第五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景区环境宣传栏,根据旅游季节特点配备保洁设施和人员。第五十五条景区景点内不得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做到无污水、无异味、无乱写乱画。
第五十六条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环境整治,保持河道干净整洁,设专人巡回检查。
第五十七条河道水域应当定期清淤疏浚,无垃圾,无杂草,无漂浮杂物。
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等杂物。
第五十八条河道应当保持护坡完整,防汛通道畅通、平整,护栏整洁、美观,无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