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清徐*乡镇总第2343期 >2012-04-06编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刊发日期:2012-04-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限期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