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清徐*专题总第2340期 >2012-03-28编印

清徐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清政收[2012]002号
刊发日期:2012-03-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县城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清政土审(收)[2012]第2号)批准决定将国营清徐县农作物原种场8086.84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清徐县农作物原种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者,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清徐县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