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清徐*乡镇总第2332期 >2012-03-09编印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2-03-0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十三条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