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清徐*要闻总第2329期 >2012-03-02编印

清徐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清政收[2012]001号
刊发日期:2012-03-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县城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清政土审(收)[2012]第1号)批准决定将清徐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场办公楼区)2649.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清徐县人民武装部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者,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清徐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