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论坛*学习总第2326期 >2012-02-24编印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2-02-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三条城乡街道、公共场所附设的路灯、护栏、隔离墩(栅)、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无灰土、痰迹;下水道畅通,下水口无污泥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四条城乡清洁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