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清徐*乡镇总第2325期 >2012-02-22编印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2-02-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十九条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门前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巡回检查。
  门前责任管理人员每天应当检查所负责地段的临街单位至少四次,并做好记录,作为对本人和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
  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实行量化、细化管理,遵守作业规范,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地段废弃物每千平米不得超过十二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满溢,垃圾日产日清,随时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