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融媒网首页
PDF版
下一版
上一版
A3:乡镇*视点
总第2313期 >
2012-01-18
编印
返回阅读
|
视觉导航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
刊发日期:2012-01-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当设立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乡清洁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城乡清洁工程标准;(三)组织指导、督导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四)制定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奖励、问责办法;(五)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动员工作;(六)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达标验收工作;(七)其他与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职责参照前款职责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复制链接
下一篇
上一篇
返回目录